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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源:www.ynjsjcw.com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3日

1.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佣金全面资本化,销售佣金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企业支出的销售佣金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昆明税务咨询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昆明税务咨询公司哪家好 ?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企业应在收入确认并摊销该资产计入损益时税前扣除该佣金支出,超过房屋销售合同5%限额部分的佣金不得扣除。


2.企业向消费者赠送代金券,可以在下次消费时抵减代金券上注明的金额。消费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时,企业应按照抵减前还是抵减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此,消费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时,企业应按照抵减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3.企业转让未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尚未计提的折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转让未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算会计上的损益,再按照计税基础,计算税收上的处置损益。若产生资产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按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4.企业因被诈骗产生的现金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因被诈骗产生的现金损失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被诈骗发生损失,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留存备查。


5.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残疾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还可以享受残疾人每人每年1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规定:“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一种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重复叠加。”

因此,残疾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可以享受残疾人每人每年1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7.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否有截止时间?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0221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截止到20211231日。


8.个人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所以,只要有发生股权转移且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平价转让,都需要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省级众创空间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众创空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省级众创空间不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众创空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10.提供课外辅导的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用于教学培训的房屋,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提供课外辅导的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用于教学培训的房屋,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多出的当期免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到下期计征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239号)规定:“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因此,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多出的部分为免抵税额,不可以结转到下期计算退税。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备案手续?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三、关于取消‘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申报出口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税备案手续,申报退()税。

……”

因此,昆明税务咨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无需办理出口退()税备案手续,昆明乱账整理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