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动态  > 政策法规

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攻略

来源:www.ynjsjcw.com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3日

一、按《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不能按《环境保护税法》计算时,核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11日起,在云南省范围内,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01.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注:1.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2.规模化禽畜养殖划分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02.医院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03.小型企业水污染物:

1.小型企业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注: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04.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除餐饮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05.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注:1.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国家或云南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调整。

2.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06.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注: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